今年首例LDAR行政處罰案
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是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企業揮發性有機廢氣排放管控的重要手段,對改善區域環境質量、減少異味信訪投訴具有重要意義。
日前,江蘇省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于2月16日在其微信公眾號通報了當地首例涉及揮發性有機物泄漏檢測與修復的行政處罰案件,借此以案釋法。案情簡介:
2021年底,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對位于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生產中使用大量有機溶劑,且生產線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數>2000個。該公司2020年度未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規定的頻次進行泄漏檢測,構成了“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此項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9萬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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